有個臨街舖位几年前租給個antique store.租約吧也就一年2年的續。額們也不喜歡長約。因為是在本地易管理,位置極佳。簽長約在這樣的market可能并不合算(現在每年漲百分比的木人會爽額們也不想被框製住,畢竟商產雖糟上升也是遲早的事)
說正題啦。這店是2合股的。約也是共簽,不知咋滴,2人拜拜了。其中一個要求搞份新約就只有他的名字(舊合約早過期了)。額直覺這樣做需要另一個簽字release him.
但貌似這一個不太願意去找另一個(肯定矛盾深決裂那種)。那這樣子額們同這個簽新約會有啥問題嗎?
比如另一個會回來找房東說without his permission can't release him automatically for he was on the original lease.
商業的東東利益牽扯太多,恐怕房東木搞好會惹蟻上身。對伐?
謝謝大家